根据全国和市青少年保护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,学校为保证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,身心得到健康发展,人格受到尊重,合法权益得到保障,特制定《关于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若干规定》如下:
一、在教育过程中,凡使学生身心受到损伤的行为、手段均属体罚或变相体罚。
二、严禁责令学生在教室内外、操场或办公室长时间站立。
三、严禁使用带有侮辱人格的语言讥讽、刺激学生,使学生心理受到伤害。
四、不得以“练坐”、“练走”为由,令学生长时间端坐、奔走,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。
五、不得以“练字”,“练背”为借口,令学生进行大量的机械性的“抄”、“背”作业,变相体罚学生。
六、不得以任何籍口擅自停止学生上课,“遣送”回家,以及终止学生正在进行的或即将进行的正常活动。
七、凡本校教职工,均应自觉遵守《规定》。学校对坚持正面教育而有成效者,给予精神或适当的物质奖励;对违反《规定》者,将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,给予教育或处分。